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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粤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宝昌有色金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8-1-7 20:33:4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粤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宝昌有色金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粤0112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如下:被告恒宝昌有色金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粤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过户费22577.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5元,由被告恒宝昌有色金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市粤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64.5元,被告恒宝昌有色金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粤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迳付364.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