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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百玛贸易有限公司、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

※发布时间:2018-1-6 14:25:2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院受理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百玛贸易有限公司、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子达物流有限公司、余秋生、林浩彦、杨红芬、余秋辉、李莹莹、余奇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1民初36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百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本金1897 0000元以及利息、复利、逾期罚息(利息以本金189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按年利率6.72%计算,扣除已还利息486.54元;复利按照前述计算所得的利息,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逾期罚息以本金189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二、被告广州子达物流有限公司、余秋生、林浩彦、杨红芬、余秋辉、李莹莹、余奇志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州百玛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子达物流有限公司、余秋生、林浩彦、杨红芬、余秋辉、李莹莹、余奇志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百玛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当被告广州百玛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被告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广东省汕尾市区海滨南侧土地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百玛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883元,由被告广州百玛贸易有限公司、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子达物流有限公司、余秋生、林浩彦、杨红芬、余秋辉、李莹莹、余奇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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