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荣芳诉被告广州市德辉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琳烽信纸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广州市德辉物流有限公司对(2015) 穗黄法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送达民事上诉状,原告请求广州市中级判令:1、撤销广州市黄埔区(2015) 穗黄法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2、发回广州市黄埔区重审,或者改判:驳回张荣芳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张荣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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