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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寅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6-7 21:20:3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2018年5月29日消息,上海寅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当事人受宏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于2017年7月13日向海关申报自韩国进口一般贸易方式项下活化剂等一批,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824999990,关税率为6.5%,率为17%,申报价值合计FOB20520.6美元。进口报关单号685。

  经查,进口报关单685项下实际有化镍分析仪1套未申报,商品编号为9032899090,关税率为7%,率为17%,价值FOB16000美元。经海关核定,违法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37300.88元,应征税款人民币27626.8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7568.82元。

  以上行为有海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实际货物合同、等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九十、《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抵缴;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