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快递> 文章内容

双十一”爆仓快递加盟商跑 快递公司索赔损失

※发布时间:2018-8-15 19:01:4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男子加盟民营快递公司,找来场地,招来工人,岂料不堪“双十一”快递重压,放弃营业点逃走。快递公司只好自己“烂摊子”,为此损失不少钱。

  而后,快递公司将该加盟公司告到法院,索赔损失近11万余元。不过,7月13日,鹿城区一审宣判认定双方的加盟合同无效。

  2014年8月10日,26岁的温州小伙钱某与温州某民营快递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络合作经营协议。这家快递公司同意钱某加盟该公司国内快件运营网络和适用这家公司的商标,同意由钱某在温州指定区域沙城、永兴从事该公司的快递业务,时间从2014年8月10日至2015年8月9日。

  合同约定,钱某应该具有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相关资质和经营场所,自行配备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人员、仓库、交通工具和其他设梦见偷东西被发现备设施,经营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钱某自行承担和处置。

  合同签订当日,钱某就缴纳了2万元履约金给这家快递公司。此后,他招来了十几个工人开始营业。

  不堪工作重压的钱某在去年11月18日突然不辞而别,“双十一”期间留下无数积累的快递,由于无人管理,这个营业点的快递出现了丢失、延误等严重后果。

  “快递行业是有特殊性的,网点加盟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中止协议,都必须有三个月的缓冲期,用来处理积件。”这家被加盟的快递公司认为钱某的行为极端不负责任,已经严重违约。

  为了钱某留下来的“烂摊子”,这家快递公司重新安排他人送件,支付工人工资。这些看得见的损失不说,因为丢件、延误交货带来的“看不见”的商业信誉损失、品牌形象损失更是严重。

  快递公司认为,根据双方当时约定的合同,由于加盟方的原因中途提出终结协议的,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提出申请,否则,金不予以退还,并应当支付金的50%作为违约金。

  快递公司认为钱某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因为至今联系不上钱某。2015年1月28日,这家快递公司将钱某告到了鹿城区,要求其赔偿包括派件费、丢单、延误等罚款损失、代付工资等实际损失合计11万余元。

  法院认为,温州的这家民营快递公司与钱某之间签订的《网络合作经营协议》中约定,加盟一方应当具有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相关资质。

  根据我国《邮》第5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企业法人条件。钱某是自然人,没有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相关资质,所以这纸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因为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这个案件中,双方都有。加盟的一方钱某在经营期间突然离开,给快递公司造成损失,应当对快递公司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但是作为被加盟的快递公司,有权监督检查加盟商的营运行为,且有义务为加盟商提供网络服务并处理网络运转问题,双方日常经营活动联系紧密,现在钱某不辞而别,他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没有结算的快递部分的损失。

  7月13日,鹿城法院一审判决钱某支付快递公司赔偿款13.9万余元,快递公司要返还2万元金给钱某,上述款项相抵后,钱某应当支付给快递公司的赔偿款为11.9万余元。

  本文由 恒宇国际(www.neivn.cn)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