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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8-5-31 6:08:0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账户信息、授权委托书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合计所持股份数为 23637112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3.657%。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表决结果有效。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以下无正文,为股东大会意见之签字页)(本页为股东大会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