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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快递、点外卖遇到未告知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可主张“条款无效”

※发布时间:2018-12-31 3:29:4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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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寄快递、点外卖都能遇到的格式条款,不过,由于这些合同一般是电子版,字数较小,不少消费者可能没有注意到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举行,听取全国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合同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就格式合同相关作出修改。

  2012年4月,李某选用快递方式向某淘宝商家退货,李某按照通常货物邮寄标准费支付了快递费70元,没有对邮寄货物进行保价。

  其后,因快递公司投递人员看错投递地址致使李某的货物丢失,李某因此支付商家货款8000元。李某多次找快递公司要求赔偿货物损失,但快递公司以快递服务合同约定未填写保价金额的,只赔偿普通快递件价值500元为由。

  随后,李某将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快递公司赔偿其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快递公司没有证明其在营业场所粘贴了赔偿责任的,其在快递单背面关于是否保价等赔偿责任的,也未达到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程度,且递送货物丢失是因为存在重大引起,遂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李某8000元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上述案例只是日常生活中我们遇到的各种格式合同中的其中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随着移动互联网应用深入日常生活方方面面,格式合同无处不在。比如网购、比如骑共享单车、比如用手机点外卖、比如用网约车平台打车等,格式合同无处不在。不过,由于这些合同一般是电子版,字数较小,不少消费者没有注意到。

  合同编草案一审稿第二百八十八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カ。

  有的部门、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提出,本条旨在处于弱势的格式条款相对方利益,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情形下,应当由格式条款相对方决定条款是否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草案二审稿将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修改为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修改后的第二百八十八条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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