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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泰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10-26 18:48:4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2018年9月14日消息,上海泰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当事人受嘉兴市众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于2018年6月13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初级形状乙烯聚合物再生料129580千克,申报价格C&F69973.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19090,进口关税税率为6.5%,报关单号为703。经查,进口货物实际币制为欧元。

  以上行为有海口货物报关单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fengliuyiye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九十、《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抵缴,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