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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因与广东华联通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及原审

※发布时间:2018-6-30 7:21:3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联通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辉超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 民终16628号民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290元,由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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