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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做好2017年信息安全产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17-10-12 13:08:4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成都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成都天府新区经发局、财金局,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4〕55号)及其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成经信发〔2016〕6号)和《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的若干专项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6〕5号)及其实施细则(成经信财〔2016〕87号)等文件,现将2017年我市信息安全产业7个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成都市范围内实施,由非资金建设且已投入运营的主机及其计算安全、网络通信安全、边界安全、数据安全、安全管理与支持、物理安全、自主安全可靠终端等信息安全产品的应用示范项目;信息安全咨询、技术和管理培训、信息安全实施与应用安全服务等信息安全服务的应用示范项目;保密手机安全芯片、智能电视核心和外围芯片、北斗基带和射频芯片等专用芯片等自主可控集成电产品的应用示范项目。项目应具备比较成熟且可复制的应用解决方案,能够形成一定的行业应用示范引领作用。

  7.项目资金投入情况明细表,项目执行期内有效付款单据及有效原始凭证(含、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8.其他资质材料(含企业参与国家/省/市级项目情况、品牌知名度证件、企业资质、发明专利情况、企业信用证明和成都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监测平台2016年年报表等)。

  由企业投资建设,2016年竣工完成的面向信息安全产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形成市场化运作机制的技术开发、测试验证、模拟仿真、培训演练等信息安全产业公共技术平台。

  2.平台设立的证明材料、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复印件(含、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软硬件设备投入及其他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按平台实际投资额(人力资源投入计入投资额的部分最多不超过50%)的30%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由高校、科研机构、组织和企业在蓉联合建立,以推动信息安全领域产学研用为工作目标,开展关键产品及技术研究与产业化、标准制定与推广、技术咨询服务等业务的创新机构。

  2.产学研用创新机构设立的证明材料;创新机构组建的合同或协议;机构开办或运营的证件复印件,含、合同、协议、银行转账凭证、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材料。

  由企业投资建设,在本市区域内实施,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2016年竣工完成且取得明显示范性的信息安全产业化项目。项目需具备系统性、较成熟且可复制的应用解决方案,有良好的推广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全市信息安全产业发展有引领助推作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项目实施方案、进度报告以及项目取得的示范性材料。

  7.项目资金投入情况明细表,项目执行期内有效付款单据及有效原始凭证(含、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8.其他资质材料(含企业资质、企业信用证明,与项目相关的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质量认证证书、获证书等和成都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监测平台报表等)。

  按项目实际投入(人力资源投入计入项目总投入的部分最多不超过50%)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参加信息安全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地方标准及规范的验证/试点工作,且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之前,相关标准及规范已经报批或正式发布。

  2.开展标准及规范验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企业参与标准及规范验证/试点工作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由申请验证/试点的受理单位出具的证件)、验收总结材料(含验收报告、工作总结、成效证明材料等);标准及规范报批文件或正式发布文件。

  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地方标准及规范验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10万、5万一次性补助。

  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地方标准及规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一次性补助。

  2016年新取得国际注册信息系统安全专家(CISSP)和国家注册信息安全专家(CISP)等信息安全类高级认证且在本市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效CISSP或CISP等认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社明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认证考试费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2.机构。企业法人,为获得银行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的信息安全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纳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数据统计库的机构。

  2.银行或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报告(复印件)。

  4.机构开具的函、银行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合同、贷款到帐凭证、费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法院出具的实际贷款损失认定结论(申报金融风险补偿的银行或机构提供)。最终损失的认定依据为,通过执行程序,作出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时,仍未收回的款项;贷款企业被宣告破产,且破产程序终止后仍未收回的款项。

  1.对为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的银行和机构,按其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单户机构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按照有关严格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并于2017年4月28日(周五)前将申报文件、区县项目推荐表(附件8)和企业申报资料(一式四份,含电子文档)报送市经信委软件与信息服务处、市财政局企业处,逾期不予受理。

  (一)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一个项目类别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过国家、省级和市级财政补助或励的项目不再支持。

  (二)申报材料须及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并准备好原件以备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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