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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草案: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应依反垄断法接受审查

※发布时间:2019-7-19 5:17:2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梦见老虎咬人今天下午,十三届全国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

  草案在总则一章中明确,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进一步: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的,可以按关执行。根据我国有关实践和需要,草案:负面清单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的条件。同时,草案还对外商投资管理作出了一些性、衔接性:

  一是明确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草案: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案的,按照国家有关执行;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理相关许可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反垄断法的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二是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草案: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三是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了原则。草案:国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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