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产业安全> 文章内容

称中国外资并购法律位阶偏低 须尽快制定龙头法

※发布时间:2017-10-16 10:04:4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高位阶的立法,将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中的规范国家经济安全审查的进行系统化和规范化

  近几年,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独资化倾向和对行业龙头“斩首行动”引起了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的某些担忧。鉴于此,应分析外资并购对于中国的影响,认识到外资并购可能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的。

  国家经济安全不等于外资,更不是落后的借口。在中国企业的并购行为面临外国为国家经济安全问题而设置的政策工具的挑战和时,中国应从中得到,积极稳健地建立合理的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律机制,以妥善利用外资促进本国的经济竞争力与发展。

  对于传统的,我国的根本《》已经作出。《》序言、第15条、第20条、第28条都提到了。同时,我国的《刑法》分则设专章规制“危害罪”,还有专门的《法》。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高度重视通过立法来。但通常情况下,这些法律中的“”主要指国家、军事上的安全。

  在明确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相关立法方面,一是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第31条:“对外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涉及的,除依照本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行审查”。

  该法沿用了“”而未具体提出“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而且反垄断和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有一定的一致性,但基本是不同的。

  二是2002年4月1日起国务院制定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开始实施。该第7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类外商投资项目:(一)危害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对造成污染损害,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开发土地资源的;(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六)法律、行规的其他情形”。该对外商投资于“危害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作出了一般性的性。但是,对于“”与“社会公共利益”及“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三者之间的内容、范围划分以及构成危害的标准,该没有给出清晰界定。

  此外,还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它是《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配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包括了13大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则列举出在这些产业领域中和国家基本安全紧密相关的重点产业,如军工生产、传统工艺品生产、基础教育和新闻机构等。

  问题在于,外资准入制度的控制和审查还不是一回事。经济全球化以及加入WTO的大背景,决定了我国在外资准入问题上需要持中性化的外商投资政策。

  中性化外商直接投资政策要求弱化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鼓励和准入,对外商直接投资实行国民待遇,减少对国内产业的过度,加大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度。因此,通过市场准入来国家经济安全是有一定难度的。

  另外,之后我国吸引外资,很大程度上是想吸引国外丰厚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例如在《外商投资目录》所列举的鼓励投资类产业中,包括石油加工及炼焦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产业,这些产业对于我国的也具有重大意义。

  而这种“高新技术情结”有可能导致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产业中,我国企业的自主技术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不足,进而影响到民族工业自主创新能力,国家经济安全。

  因此,基于其目前价值取向的《外商投资目录》可能无法将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产业列为或者,单纯通过外资准入制度来达到国家经济安全审查的目的还常有风险的。这也是完善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的意义之一。

  在部门方面,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06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其中第12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该规章明确使用了“国家经济安全”这一概念,并对外资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授权商务部同其他部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不过,该规章对“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具体构成、重大影响的标准、重点行业的范围及其他部门的组成等,还未做出明确。

  在国务院通知方面,201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对之前的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是我国积极关注问题特别是经济领域问题的具体体现。

  该通知将审查范围界定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首先,在审查机构方面,我国建立了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但组成和各自的职权分配仍不明确,需要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其次,在审查程序方面,缺少对于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事后制度,仅包含事前的审查和审批制度,这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最后,《通知》了审查的内容,但是并未明确审查的标准,审查标准仍然处于不明确状态。

  综合上述情况,在国家经济安全立法方面,我国存在的挑战是:首先,法律位阶还不高,分散,不成体系。

  目前中国没有类似于美国的专门的《外商投资与法案》,即便是提到“”和“国家经济安全”的法规也尚需完善。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规范国家经济安全审查的法律法规较少,且主要以部门规章为主,法律位阶较低。最有针对性的新《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是国务院办公厅的一个通知,其法律位阶也不高。同时各个法律规章之间的概念也存在不统一的问题。

  比如《反垄断法》使用“”的概念,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则使用“国家经济安全”。到了2011年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又直接使用“安全审查”的概念。这些概念如何界定、外资并购的实质审查到底是审查还是审查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都存在法律盲点。

  从上文的分析看出,相关的法律文件多次提到过“国家经济安全”,但是如何界定还没有的考量标准。

  立法对于“国家经济安全”一般也没做出明确定义,以此赋予执法机构较大的裁量权。但为了实现法律的可预期性,确保相关法律秩序的稳定,一般都会界定国家经济安全的潜在因素或不定期发布相关指南等,确保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法律政策的稳定性。

  美国通过的《外商投资与法案》虽然没有直接运用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但是对于的考量因素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列举式描述。对此,我国在立法工作中也可以借鉴,保持国家经济安全定义的模糊性的同时通过列举方式尽可能详细地界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在确保享有裁量权的同时,又有法可依以及具体执行工作中的稳定性。

  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具有于外资准入制度的必要性。现在有必要明确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与反垄断机制的区别。目前国内少数学者存在一定误区,将反垄断机制和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混为一谈。事实上两者是相互区别的两种机制。

  从世界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看,虽然在进行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时普遍采取谨慎态度,以免对吸引外资进入造成不必要的冲击,但是为了能在“对外、鼓励外资”和“国家(经济)安全”之间达成有效平衡,相关立法的制备却是毋庸置疑的。

  通观我国的相关立法,尽管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了外资并购审查的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内容、审查机关、审查程序等,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审查制度,但是该是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的一个通知,其法律位阶比较低。

  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高位阶的立法,将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中的规范国家经济安全审查的进行系统化和规范化。理清基本概念,同时解决不同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将某些原则性给予细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结合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在保持国家经济安全定义的模糊性的同时通过列举方式尽可能详细地界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结合中国的实际,中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第三,正确理解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依据和价值取向,避免与外资准入和反垄断机制混淆。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应该主要限于关系的战略性、性行业和领域,关键是适用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远发展、国防建设、战略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以及其他需要国家统筹规划和综合平衡的重要行业。

  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与国家的产业政策、反垄断政策的功能定位存在差异。它们应当各司其职,不造成混淆。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仅仅针对的是特定行业,不是要每一个行业的安全,更不需要特别关注某一行业内特定企业的利益。

  因此,进行跨国并购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并不是以此为借口,外资并购或者借此那些不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或者国内产业,否则会偏离设立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的设立目的。

  全球并购将改变世界的经济大格局,也将影响到中国的国民经济地位和国家经济安全。有官员认为外资并购带着垄断目的,已危及,中国企业需要;有专家则表示目前中国经济必须加入全球化才能安全,应当大力扶植本土全球化公司;也有人强调不是判断,而是市场,是双方博弈。

  其实,这几个论点之间不存在强烈矛盾,其落脚点都在于如何一国在保持国家经济而不受外国干预的情况下,具有经济竞争力。因此,在崛起成长为大国的上,我国需要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完整的国家经济安全法律体系和审查机制,并建立起有效的组织结构。

  唯有通过化,将的审查上升到法律的层面,给予各方当事人通畅、充分的意见表达,使得并购交易在国家经济安全的程序引导下进行。唯有这样中国才能在不断向市场化迈进的同时,有效国家经济利益。

  推荐:

  

关键词:外资并购法
相关阅读
  • 没有资料